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或者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报批,并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用火。 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火前制订防扑火措施,落实防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并将用火许可情况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用火作业人员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无余火后,方能撤离现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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