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掌握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森林防火责任人应当配备防火监督管理人员,在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的醒目位置设置火警宣传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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