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公告决定提前或者推迟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清明、冬至等节日前后三天,或者森林防火期外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高火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