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六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死亡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