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经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