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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