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