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协管人员队伍,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民政、通信、气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