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森林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