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在林区及其周边从事活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措施,严防引起森林火灾。 禁止在林区及其周边一百米以内从事下列非生产性用火: (一)野炊、烧烤、吸烟;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 (三)烧蜂巢、焗蛇鼠; (四)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 (五)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生产性用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