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扑火储备金制度,用于紧急增调物资、食品、医疗供给的专项经费支出,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需要。 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有经营收入的,应当在经营收入中提取森林扑火储备金。 森林扑火储备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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