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六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区(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确定为本市的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生森林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