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验检测的; (三)包庇、放纵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的; (四)阻挠、干预对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