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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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消费品质量促进及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消费品,是指为了但不限于个人使用...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品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消费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标准联盟组织培育机制,支持专业镇(街道)、产业集群推行以标准为纽带的产学研一体化联盟建设...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推动行业协会、企业开展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建...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共建,加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质量检验检...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新消费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分类监管、消费品消费后评价、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消费品质量诚信体系和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系统归集生产经营者的信...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年度消费品质量情况报告。监督抽查消费品质量应当于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发布监督抽...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标准、质量、品牌、信用建设位于省、市同行业前列,取得突出成效者,按照有关规...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质量诚信建设,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或者成员单位依法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特区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技术和质量管理高端...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特区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消费品质量保障基金,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质量侵...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消费品质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准确报道消费品...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消费品质量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生产或者销售消费品,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消费品; (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以及...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货物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查验凭证。 生...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并与受托方明确委托生产的消费品种类、数量、期限、...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消费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消费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查验凭证;对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销售进口消费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附有中文标识,标明其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开展消费品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核验和登记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向...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其生产、供货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普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因检验、展示、保管、运输等原因导致消费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者、销...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消费品以及提供的赠品、奖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消费品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消...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和建立消费品质量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方没有合法的资格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委托生产消费品,或者受委托方违法生产消费品...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销售进口消费品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货值金额等值...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