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核验和登记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发现入场经营的销售者有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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