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因检验、展示、保管、运输等原因导致消费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消费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表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在提供该消费品时如实告知存在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的消费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如实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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