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消费品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违法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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