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和建立消费品质量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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