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方没有合法的资格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委托生产消费品,或者受委托方违法生产消费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消费品;违法生产的消费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