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销售进口消费品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一千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