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