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销售进口消费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附有中文标识,标明其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的,应当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标明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应当在消费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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