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消费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消费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查验凭证;对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费品,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 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消费品进货查验情况,记录消费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消费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自该批次消费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