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货物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查验凭证。 生产者应当建立消费品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消费品进行质量检验。 生产者应当建立消费品质量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查验、消费品出厂检验以及供货等情况。消费品质量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该批次消费品质量保证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