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消费品质量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采用企业标准生产消费品的,应当符合其明示执行的标准,生产者应当实施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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