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消费品质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准确报道消费品质量信息,对消费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