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并与受托方明确委托生产的消费品种类、数量、期限、质量要求和权利义务,对所委托生产的消费品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