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并与受托方明确委托生产的消费品种类、数量、期限、质量要求和权利义务,对所委托生产的消费品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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