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消费品质量促进及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消费品,是指为了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组件、零部件、配件、包装和使用说明。具体类别按照消费品分类与代码的国家标准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