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标准、质量、品牌、信用建设位于省、市同行业前列,取得突出成效者,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予以支持,采取降低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