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年度消费品质量情况报告。监督抽查消费品质量应当于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涉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消费品质量状况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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