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