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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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或者物...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房...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专...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二...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并由双...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 特区外物业服务企业来特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向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的初审和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施管理和考核。 房...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 (一)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
第七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
第七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
第七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服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
第七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已服务到最终用户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
第八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
第八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
第八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
第八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拒绝办理交接...
第八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四条 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后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第八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五条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套型、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
第八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立...
第八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的专有部分,不得将住宅、车库...
第八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八条 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
第八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安装室外设施,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以及...
第九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装修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主要用于因装饰装修...
第九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
第九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
第九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三条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
第九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
第九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出售时,车...
第九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六条 车位、车库租售、附赠给业主后尚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将其出租给物业使用人;满足业主和物...
第九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七条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九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八条 进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车库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九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九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在...
第一百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
第一百零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百零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
第一百零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缴清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当承...
第一百零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业主、物业使...
第一百零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
第一百零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一百零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零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第一百一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第一百一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聘请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