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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