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四条 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后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报告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