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五条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套型、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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