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的专有部分,不得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变更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