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八条 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