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