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书面记录查验情况并签订确认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