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移交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资料; (三)移交物业管理档案、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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