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