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