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