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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