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承接查验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