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分配; (五)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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