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