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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