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二)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产权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