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交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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