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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